2020-03-24
江苏省消防条例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布号/标准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发布日期:2010-11-19 实施日期:2011-05-01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020-03-2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发布号/标准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7-01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
2020-03-2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号/标准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2002年12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
2020-03-24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委会 发布号/标准号:苏安〔2010〕11号 发布日期:2010-06-24 实施日期:2010-06-2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20-03-24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号/标准号:苏安办〔2011〕38号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统一
2020-03-24
江苏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 发布单位:江苏省经贸委 发布号/标准号:苏经贸行业〔2008〕280号 发布日期:2008-04-03 实施日期:2008-0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省建立健全化工行业生产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江苏省内所有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储存、经营、研究等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全省化工企业除贯彻执行本规范外,还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原料储运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储存化学物品要严格执行配装规定,不可配装的必须隔离。备料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放在同一区域;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与易燃物品不可同存一库;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炸药与起爆器材不可同存一库;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与其他危险物品不可同存一库。   第五
2020-03-24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2修订】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号/标准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高层建筑内
2020-03-24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号/标准号:苏公规【2010】2号 发布日期:2010-10-15 实施日期:2010-11-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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