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4
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号/标准号:宁政办发(2010)166号 发布日期:2010-12-06 实施日期:2011-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发〔2006〕20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等有关
2020-03-24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号/标准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7-01  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2020-03-24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单位: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号/标准号: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4-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
2020-03-24
江苏省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发布号/标准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和非化工系统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许可证的跟踪管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责令立即检查整顿,消除隐患。经改进或整顿仍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者拒不进行改进或整顿的企业,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依法核消其化学危险品的
2020-03-24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号/标准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
2020-03-24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发布单位:安全指令〔1981〕第三号 发布号/标准号:安全指令〔1981〕第三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以来,煤炭企业各级领导同志,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力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煤炭企业事故仍是一个突出问题,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不少单位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真正落实在生产建设的每道工序中去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来有的局矿建立了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实践表明,这是加强安全工作领导,落实各部门的业务保安制度和安全生产贵任制,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安全问题的一种好办法。因此,各省(区)煤炭局、矿务局(基建指挥部,以下同)、矿(工程处,以下同)都要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
2020-03-24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号/标准号:国务院令第599号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
2020-03-24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 发布号/标准号: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10-01-01《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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